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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七)基金管理与监督。
  1.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县级统筹,由区县、高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征缴和发放。基金一律纳入本区县财政专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专户储存基金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2.市及区县、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发放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区县、高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接受同级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4.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八)新旧制度的衔接和关系转移。试点工作开展前,已参加原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尚未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终止缴费,按本意见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年龄后,养老金分别计算,合并领取。试点工作开展前,已参加原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并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原养老金继续领取,其中,年满60周岁的另外计发养老补贴,不满60周岁的按本意见规定参保缴费。试点期间暂不办理转、退保手续。
  三、组织实施
  开展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是今年市委、市政府“建设农村殷实小康十大工程”的重要内容,任务艰巨,意义重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殷实小康、构建和谐淄博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区县、高新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要根据本意见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好试点工作。各区县、高新区制定的实施办法和确定的试点乡镇名单分别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二)落实目标责任。建立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事、农业、人口计生、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乡村农户,广泛宣传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优惠政策,提高农村居民对新制度的认识和参保的积极性。
  (四)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充实人员,明确职责,强化培训,落实办公经费,建立完善激励机制,促进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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