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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3.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月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增加0.3个百分点。
  4.农村复退军人服役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月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增加0.3个百分点。
  5.农村独女家庭和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的,给予计划生育养老补助。其中,对独女户和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的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100%,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200%。
  6.缴费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缴费本息总额由合法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缴费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死亡次月停发养老金,其个人缴费本息余额由合法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五)养老补贴计发。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免缴费人员享受养老补贴,养老补贴计发标准根据每个行政村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缴费人员当年的参保缴费率确定。
  1.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缴费人员参保缴费率不足50%的行政村,本村免缴费人员不发放养老补贴。
  2.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缴费人员参保缴费率达到50%不足70%的行政村,对本村免缴费人员按下列标准发放养老补贴:
  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免缴费人员月养老补贴=(当年缴费基数×2%)/12
  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免缴费人员月养老补贴=(当年缴费基数×4%)/12
  年满80周岁的免缴费人员月养老补贴=(当年缴费基数×6%)/12
  3.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缴费人员参保缴费率达到70%的行政村,对本村免缴费人员按下列标准发放养老补贴:
  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免缴费人员月养老补贴=(当年缴费基数×5%)/12
  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免缴费人员月养老补贴=(当年缴费基数×7%)/12
  年满80周岁的免缴费人员月养老补贴=(当年缴费基数×9%)/12
  4.农村复退军人服役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养老补贴计发比例增加0.3个百分点。
  5.农村独女家庭和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的,给予计划生育养老补助。其中,对独女户和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的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养老补贴实际计发额的100%,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养老补贴实际计发额的200%。
  (六)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养老补贴计发比例、计划生育养老补助标准由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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