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淄政发〔2008〕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农村养老保障水平,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协调发展,加快建设殷实小康、构建和谐淄博步伐,市政府确定自今年起在全市开展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十七大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稳妥推进”的工作思路,探索建立覆盖范围广泛、保障水平逐步提高、资金来源多渠道,法制化、规范化、社会化的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引导农村居民逐步增强养老保险意识,逐步实现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全覆盖,并逐步实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
  基本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益统筹兼顾的原则;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坚持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为辅的原则;坚持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部分积累与部分现收现付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城乡社会保险统筹发展,城乡养老保险关系相衔接的原则。
  二、主要内容
  (一)试点范围。2008年在临淄区和高新区全面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其他区县按不同经济条件选择2个以上乡镇开展试点,有条件的区县也可全面推开;2009年总结试点经验,扩大试点范围; 2010年在全市推开。
  本意见适用于试点范围内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其中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为缴费人员,试点工作开展前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为免缴费人员。
  (二)资金筹集。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组成。试点期间缴费基数为本区县2007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
  1.个人缴费。各区县、高新区根据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在5%-10%的范围内确定适当比例,作为个人缴费的最低标准,缴费人员按不低于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按年度缴纳。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