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国资〔2007〕154号)
各监管企业:
现将《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省属监管企业(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建设,依法规范行使出资人权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就省属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董事会的组成
(一)根据企业资产规模、行业特点和管理跨度,董事会原则上由7-9名董事组成。
(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委派;国有控股公司、国资委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公司董事会成员,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提名;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三)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人选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提名。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由副董事长或指定其他董事代行董事长职权。
(四)董事长和党委(党组)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董事长与党委(党组)书记分设的,党员董事长可兼任党委(党组)副书记,党委(党组)书记可兼任副董事长。按照“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原则,公司内部董事中的党员可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的有关规定进入公司党委(党组)。
(五)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董事长一般不得兼任总经理。经理层人员除总经理外,原则上不进入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六)董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董事任期届满,经重新聘任可以连任。其中外部董事在同一公司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外部董事按照《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二、董事会组织机构
(七)董事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内设投资与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预算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董事会根据需要也可以设其他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内设专门机构,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