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苏州市区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各部门都要将苏州市区无障碍建设作为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的无障碍建设和管理负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责任。

  市、区都要将无障碍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多渠道筹措资金,并拨出专门经费用于无障碍建设的组织管理。

  四、主要措施

  (一)继续认真贯彻苏府办〔1998〕22号、苏府〔2001〕7号、苏府办〔2002〕122号、苏府〔2003〕83号文件,凡在本市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含桥梁、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公园、广场(含开放型绿地)、居住小区、火车站、汽车站、轮船码头、轨道交通站和主要旅游景区等工程,必须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对未按规定同步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在建工程,要修改原工程设计,确保同步实施无障碍建设。

  (二)严格执行规范。无障碍工程设计和建设,必须严格遵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等要求进行。要按规定把无障碍建设作为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工程项目全过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审查制度,严把设计、施工、验收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城市道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审核建设工程的无障碍设计。对不按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或不按规范设计的,不予发放城市道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无障碍设计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内容之一,对不按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不予发给施工许可证。同时要加强对建设单位执行有关规范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于城市道路,同时不予办理工程移交管理手续。无障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重大公共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对无障碍建设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执行无障碍相关标准规范的自觉性和能力;组织相关建筑设计单位的专家组成无障碍建设技术指导小组,承担无障碍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特别环境下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三)重点抓好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大中型商场、超市、医院、银行、电信、邮政、文化体育科技场馆、宾馆、饭店、休闲中心、学校、住宅区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有关建设单位要积极贯彻相关无障碍规范、标准、文件,切实推进无障碍建设。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