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总投资额在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符合国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且不需进口设备的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省、市主管部门。
18.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鼓励类且需进口设备的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0万美元)限制类项目,由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经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省投资主管部门。
19.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没有知识产权纠纷、且不需市级配套资金的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由县(市)区科技部门审核后,经市科技局转报省科技厅、国家科技部审批。
(四)土地使用报批方面
20.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需报省政府审批的,由县区政府审核后,经市政府转报省政府审批。
21.除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县(市)区矿产资源规划(含专项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等专项规划,需报省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由县(市)区政府或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经市政府或市国土资源局转报省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原需报市政府或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的,由县(市)区政府或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报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22.各县(市)需报省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由县(市)政府审核后,经市政府转报省政府审批。原需报市政府审批的一般村庄和集镇农用地转用,在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内,由县(市)政府审批,报市政府备案。
23.除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县(市)区需经省级审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和投资预算申报,由县(市)区有关部门审核后,经市级有关部门转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批。
24.除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县(市)区需经国家、省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经市国土局转报省国土资源厅。市级项目用地,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直接预审,报市备案。
(五)环境保护方面
25.除国家、省明确规定属于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外,按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目录》应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县区环保部门审批。
26.省级环保专项治理资金的申请,县(市)区环保部门审核后,由市主管部门转报省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