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城市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下同)以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由县(市)区负责。
3.除城市重点地段和主要干道以外的城市街区的城市设计编制、各项城市专项规划编制下放到主城区。
4.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和乡村由主城区按照规划实施各项规划管理。
5.城乡规划和城市中心区临街建筑的所有规划须经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二)城市建设管理方面
6.城市主城区平改楼、楼改楼的项目审批、房屋拆迁、规划初审、居民安置等权限(含动迁工作)下放到区;销售监督管理权下放到开平区、古冶区、丰南区、丰润区,产权管理权由市房管局委托开平区、古冶区、丰南区、丰润区以市房管局名义行使。
7.城市主城区建筑、装修的规划和设计初审权下放到区。
8.除中心区建设路、文化路、新华道、南新道、北新道、长宁道6条主要交通干道外,其余道路的管理、维护、保洁以及居民小区支路、便道和市政设施管理维护由区负责。
9.城市旱厕改造及水厕管理、维护、维修权,垃圾清扫、收集、清运及粪便清掏清运权以及沿街市容市貌的日常管理、维护、整治由区负责。
10.除城市主城区重点公园、城市重要出入口、大型绿地和主要道路两侧绿化外,其他绿地和树林的管理、养护、整治由区负责;市直管旧小区的绿化行政管理、日常改造养护由区负责。
11.市政、园林、环卫等小型设备购置权下放到区。
12.下放后的城市管理事项所需费用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由市财政核定,直拨到区。
13.南湖生态城、凤凰新城、空港城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仍由市统一管理。
(三)产业项目报批方面
14.县(市)区(不含城市中心区)区域内市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由县(市)区规划部门选址并进行方案初审,其中省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由市规划局转报省建设厅审核。
15.项目审批管理,除需综合平衡外部条件和钢铁、焦炭等国家、省有明确要求的行业外,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享有市投资主管部门现有审批权限。需报送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经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省投资主管部门。
16.需申请国家、省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县(市)区有关部门审核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后,经市有关部门转报省有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