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3、起重机械任何部分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施工;
4、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5、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6、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
三、 规范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1、申请受理:作业申请人根据电力设施等级向具有该线路保护区作业审批权经委提交作业许可申请和相关材料。申请事项属于审批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委应予登记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事项不属于审批范围的,经委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勘查审批:经委自正式受理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审查,并视情况赴现场进行勘查。勘查所需时间应告知申请人。
3、作出决定:经委应自受理之日起20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勘查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之内)。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颁发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准予作业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逾期不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申请。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加强沟通与协调,处理好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问题
各级经委要加强与公安、规划、工商、质监、水利、林业、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加强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合作,将本地区电力设施建设、改造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督促电力企业将已经建设完成、正在建设的电力设施分布情况,以及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或扩建的电力设施规划和施工计划等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规划部门实施规划许可时,在电力设施以及规划中预留的电力设施用地周围,建设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项目时,应当征求经委的意见。园林部门根据城市绿化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应在征得经委的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使树木生长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
五、加强政务公开和监督管理
各级经委要本着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将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许可审批事项纳入市、县行政服务中心,并将办理该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条件、范围、程序、期限、工作流程等在本机关网站上公布。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已经批准作业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作业范围、作业程序、安全措施等规定进行作业,确保电力设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