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皖经电力函〔2008〕619号)
各市、县(市、区)经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
为贯彻落实《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加强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现就进一步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许可审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认识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许可审批工作的重要性
依法对电力设施进行保护,是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基础和关键环节,对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意义重大。各级经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以下简称经委)应高度重视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及《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皖经电力〔2006〕205号)的文件要求,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严格执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许可制度,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和电力可靠供应。
二、明确行政许可审批职责和范围
各市经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110kV及以上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其中,对500kV及以上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后7日内报省经委备案。各县(市、区)经委负责对35kV及以下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县(市、区)经委暂不具备审批条件的,可由市经委统一办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下列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经委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1、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