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成果审查内容标准》的通知
(冀建规〔2008〕519号)
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各县级市规划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严格把关,提高规划成果质量,省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成果审查内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正在修编总体规划的城市,要按照《标准》,抓紧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对本市总体规划修编成果进行检查,规范和完善规划成果内容。同时,各设区市还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对照《标准》,进一步规范县城总体规划成果审查、审批工作程序和标准,保证县城总体规划的成果质量。
附件: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成果审查内容标准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成果审查内容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成果审查工作,提高规划成果质量,根据建设部《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现就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成果审查内容制定如下标准:
一、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成果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三部分。
其中,附件中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规划纲要技术审查会审查意见、规划公示意见和对意见落实情况的说明、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和对意见落实情况的说明、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市政府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意见、规划修编大事记、规划编制单位内部技术审查会纪要,以及其它相关会议的记录文件。
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一律采用A4纸规格装订,规划图纸一律按照A3纸规格成图,并折叠成A4纸规格装订。规划强制性内容必须在文本中明确,并采用黑体字加下划线表示。
二、总体规划成果审查的主要内容
凡提请省规委会、政府常务会审议的城市总体规划,在完成规划成果的基础上,城市政府应当组织编写专门的汇报材料,并制作PPT(幻灯片)形式的多媒体汇报稿。设区市按照20分钟汇报时间准备,县级市按照15分钟准备。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