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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湖南省“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依照国家发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及省政府的相关要求,建立本地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称“三大体系”),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及时掌握和调度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及其变
  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核查办法、核算细则以及我省制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人民政府签订的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三大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区有关“三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督查报告进行评定。
  (四)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制定情况和日常信息数据的调度情况。依据是否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制订年度污染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及时准确上报减排信息资料等进行评定。
  第七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年度主要污染总量减排情况由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减排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和督查,每半年一次。
  各市州人民政府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分别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情况,并抄送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减排工作办公室。
  第八条 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核查和督查情况,对各市州人民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减排工作办公室每年3月底前将全省考核结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在国家审核确认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数据后,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全省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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