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湖南省“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2008〕2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减排工作办公室制订的《湖南省“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一日
湖南省“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减排工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八日)
第一条 为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各市州人民政府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以及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确定的两项污染物,即砷(As)和镉(Cd)。
第三条 “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市州长为第一责任人。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完成。
第四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省下达的各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削减计划,每年12月底前将本地区下一年度削减计划报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减排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