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摸底和自查自纠阶段(4~5月)
各地成立饮用水源地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工作计划,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辖区内重新划定后的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污染隐患;掌握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情况,保护区内水面、滩地种植养殖情况,农业面源、生活源和流动源的分布以及污染程度等。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各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定挂牌督办问题名单;编制本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制定长效管理措施;修订和完善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对不合理的种植业、养殖业规划作出合理调整。
(二)督查督办阶段(5~8月)
苏州市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开展督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督办。
(三)整改落实阶段(9~11月)
各地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自查、督查情况,对清查出的重点问题全面开展整治,查处典型案件,对影响并污染饮用水源水质的企业提出关停搬迁计划,由当地政府批准实施。对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制订限期治理计划。
(四)总结提高阶段(12月)
各地要认真总结整治行动中的经验和做法,研究和制定饮用水源地保护长效管理机制和措施,并于2008年12月15日前将工作情况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重要性
我市连续3年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各地狠抓综合治理,取缔影响饮用水源的排污口,解决了一批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的污染隐患,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为确保饮水安全,2008年1月19日,省人大常委会在第三十五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把确保饮用水源安全作为关注民生问题的重中之重。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饮用水源地安全的极端重要性,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树立可持续发展、和谐发展意识,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摆到重要位置,制定科学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明确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的目标、重点和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