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重点和内容
(一)开展污染源整治
新出台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以及报批中的《江苏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进一步明确了饮用水源地保护的任务、扩大了保护区范围、提高了技术标准和整治要求。目前,《苏州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已报送省政府审批。
1.各地要根据新的要求,认真开展调研工作,进一步排查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污染源。
2.对太湖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工业污染源开展整治工作,保证水污染物达标排放。
3.加快太湖周边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建设,做好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工作,进一步提高生活污水的接管率和处理率,确保水污染物达标排放。
4.开展沿太湖餐饮整治工作,沿湖饭店、疗养院、农家乐、船餐污水必须全部接管集中处理,不得直接排入水体。
5.清理整顿沿太湖的建筑物,严禁违规开发建设。
6.加大对各类养殖场整治力度,对影响水源水质的养殖场要坚决关闭、搬迁。
7.进一步加强对望虞河沿线水污染企业的综合整治,保证“引江济太”清水通道水质稳定。
(二)完善应急预案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水质监控和应急反应机制,饮用水源地要从“一地一案”变为“一源一案”,重点污染源要做到“一厂一案”。各地要在完善《苏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安全事件预警与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开展应急演练。
(三)实施饮用水源地封闭式管理
各地要对有条件的饮用水源地实施全封闭、半封闭管理,暂时不能封闭管理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加配巡查人员。
(四)加大对农村水源的整治力度
各地要加强对农村水源地周边各类污染源的管理,确保农村水源地供水安全,同时要抓紧制定农村水源地淘汰方案,力争全面实现区域集中供水。
(五)开展行政监察,加强督办督查
各地要对严重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突出环境问题,继续开展行政监察工作,进行挂牌督办,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六)落实长效管理措施
各地要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日常监测和检查机制,逐步转入长效管理。
四、时间及进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