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创新人才激励机制
(十六)建立人才培养机制。支持鼓励高校和职业技术学校根据企业需求建立定向、订单式人才培养机制,支持鼓励校企联建博士、硕士和专业人才培养点,支持企业、行业专家到高校任教,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面向高校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支持鼓励企业加强职工的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发明创造。按照《
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保护专利拥有者的合法权益,设立专利专项资金,支持发明专利的申请,促进专利成果的转化,奖励优秀专利项目。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企事业单位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鼓励企业在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以及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转让收益、入股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鼓励企业对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从相应产品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予以奖励,鼓励企业对技术带头人、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期权或股权奖励。
(十八)建立人才成长通道。鼓励企业建立非领导职务岗位晋升机制,完善职工特别是技术人才的培训、考核、使用、非领导职务提拔等措施。
五、拓展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来源
(十九)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各商业银行对纳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重庆市技术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的重点项目,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加强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促进银行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支持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
(二十)加大对技术创新产品和技术进出口的金融支持。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出口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对企业用于研究与开发所需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核心技术软件的进口及运用新技术所生产的设备出口项目提供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