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落实政策性贷款企业自主创新专项。国家开发银行已设立政策性贷款企业自主创新专项,支持在渝企事业单位开展自主创新;继续在市级财政中安排专项资金,对认定符合自主创新项目条件的新产品新技术研发与产业化重点项目给予贴息补助。
(六)鼓励企业建立完善技术研发机构。鼓励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国家级或市级工程技术中心。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或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研发机构,或在市外以及国外设立研发分支机构。按照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关于印发〈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经高新〔2006〕6号),鼓励企业申报市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按照《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鼓励企业申报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七)鼓励企业引进设备和技术。按照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企业投资建设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八)实施鼓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首购与订购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自主创新产品纳入国家《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对纳入目录并在有效期内的产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20号)规定,对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且属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或政府首先采购;对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和软科学研究课题等,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和生产机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29号)、《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0号)和《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1号)规定执行。
二、大力推动产学研合作
(九)鼓励重点企业牵头建立产学研合作战略联盟。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教委等部门共同推动我市产学研合作战略联盟的建设和发展,对重点产学研合作战略联盟的主要成员单位,授予“重庆市××领域产学研合作战略联盟重点成员单位”称号,支持鼓励产学研合作战略联盟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国家重大产业技术的研究和攻关,共同开展产业共性技术、高端技术、前瞻性技术的研究和攻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