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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
(渝府发〔2008〕9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引导和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工作,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现2012年全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投入总额占销售产值的比重达到3%的目标,特就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出以下意见。

  一、激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工作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五条规定,在一个税务年度内,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企业(含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鼓励企业加快技术进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对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鼓励企业加强新产品开发与产业化。按照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科委《关于印发〈重庆市2006―2010年企业新产品开发优惠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渝经发〔2006〕48号)规定,凡列入国家级、市级技术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新产品计划的新产品,经鉴定投产后,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按产品增值税地方留成比例,从鉴定当年的1月1日起,国家级新产品在3年内、市级新产品在2年内按新产品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计算,由相应财政部门给予拨款补贴。

  (四)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引导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和特色工业园区设立产业技术研发专项资金。市财政工业发展资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重点支持带动全市产业技术水平提高的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重大技术装备研发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重点产学研合作项目、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重点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和重点技术创新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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