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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辽国土资发[2008]143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为切实贯彻执行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辽组发[2008]3号)精神,结合我省国土资源系统管理体制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厅机关公务员、省厅党组管理的12个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不含事业单位)和厅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除外)的工作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省厅给予奖励。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的,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的,由省厅党组负责按程序推荐,由厅人教处承办。

  二、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内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勤人员除外)的工作人员个人和集体,在土地与矿产资源执法、处理权属纠纷、抗灾救险等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奖励申报工作在拟奖励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的领导下,由人事教育部门会同有关科(处、室)或单位具体承办,逐级推荐,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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