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08]153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辽宁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业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辽宁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搞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探索我省城乡统筹发展中资源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保障新机制,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乡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包括建新安置地块和建新留用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和拆旧、土地复垦等措施进行项目区的实施,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 挂钩试点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创新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快城市化、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挂钩试点成效;
(二)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
(三)自愿申报,优先选择“先垦后用”方式开展挂钩试点;
(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五)政府主导,尊重群众意愿,维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以城带乡、以工促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