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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省督察办选聘城乡规划督察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公众媒体和省建设厅门户网站发布选派公告;
  (二)受理申请人报名,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法律知识培训;
  (三)按照择优原则,确定具体选派人员。
  第八条 督察员的工资性补助和其他补贴,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不得给派驻地政府及其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增加财政负担。

第三章 督察员的派驻及管理

  第九条 督察员以组为单位开展工作。全省共设六个督察组,每组设组长一名。
  第十条 督察员的派驻地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原则上每二年轮换一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 督察员的任期一般为二年。可连任连派,遇有特殊情况时,可以缩短或者延长任期。
  第十二条 督察员实行任职回避制度。督察员原则上不派至户籍所在地或曾长期任职的设区市。
  第十三条 督察员从事督察工作前,应当参加省督察办组织的任前培训,工作期间还应当参加省督察办指定的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等培训。
  第十四条 督察员的《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由省建设厅统一制作发放。
  第十五条 督察员应在每月的第一周内,向省督察办书面报告上月督察工作情况;每年1月20日前总结上一年度督察工作情况,并书面报省督察办。
  第十六条 督察员履行城市规划督察职责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直接参与派驻地政府或者规划主管部门的决策或者行政管理活动;
  (二)收受礼品、报销费用、索要好处或者谋取其他利
  益;
  (三)参加有碍督察工作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或
  者其他活动;
  (四)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
  (五)夸大、掩饰或者隐瞒督察中发现的问题;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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