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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建法〔2008〕511号)


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扩权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河北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第八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河北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通知》(办字[2008]1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政府向各设区市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督察员履行城乡规划督察职责,以及对督察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督察员,是指省政府派驻到设区市政府,代表省政府执行城乡规划督察公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省建设厅根据省政府授权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河北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督察办)具体组织实施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第四条 督察员履行督察职责,应当遵循依法督察、公正公平、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的原则,不妨碍、不替代当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正常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督察员的选派及待遇

  第五条 选派督察员应当坚持公开招选、统一标准、严格审查、择优选派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担任督察员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和本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或城市规划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城乡规划管理工作10年以上、具有丰富城乡规划工作经验;
  (三)坚持原则,秉公持正,廉洁自律,法治观念强,职业道德好;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适应异地派驻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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