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
(冀建法〔2008〕50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扩权县(市)建设部门:
为巩固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成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学习借鉴浙江省等先进省下放政府管理权限、减少行政审批、激活和催生市场主体的经验,省建设厅决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将本厅实施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委托设区市建设系统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区市有关部门)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至设区市有关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一)将由省建设厅实施的四级(含暂定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下放至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二)将由省建设厅实施的三级城市房屋拆迁企业资格,下放至设区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批;
(三)将由省建设厅实施的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下放至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将由省建设厅实施的丁级工程设计资质,下放至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委托设区市有关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将由省建设厅实施的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公园、游园、大型广场绿地和苗圃的批准,委托所在设区市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具体工作要求
实施省建设厅下放、委托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区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
行政许可法》和有关专业法律规范的规定,尽快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确保省建设厅下放、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在本地、本部门得以顺利实施。
(一)要抓紧补充调整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确定新的行政许可保留项目目录。对下放、委托由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要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向社会公布。
对涉及下放、委托设区市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原由扩权县(市)建设系统有关部门直接到省建设厅办理的,改为到所在设区市有关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