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管理
对于南京市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以项目为单位进行税收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内的商品房全部销售完成后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营业税清算。
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国税发[2006]187号文规定的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到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
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到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
项目清算完成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出具分税种的《房地产项目清算表》。
八、监督和争议解决
市局房地产行业管理领导小组将对各级税务机关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工作进行监督。各区县税务机关间发生争议,可以提请市局领导小组解决。
九、附则
㈠本意见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由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区、县税务机关可以在本意见规定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区域特点,制定细化实施意见,并报送市局备案。
㈡对于在集体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的税收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1:
房地产项目新开工登记表
房地产企业税务登记证号 | | 房地产企业名称 | |
项目名称(楼盘名称) | | 项目编号 | |
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 | | 项目地址 | |
项目总面积 | m2 | 项目总套数 | 套 |
项目用途 | | 物价部门核定的商品房价格 | 元/ m2 |
填报人: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