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税凭证(涉及减免税的,需提供减免税通知书);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房地产项目新开工登记表》及附表、销售商品房合同,对超出合同金额的还需补充提供有关变更协议;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纳税管理
㈠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其应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应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别申报。
㈡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纳税申报时要将其在代开票环节先予缴纳的税款一并申报,对已纳税款部分不再缴纳税款。
六、日常管理
㈠市局负责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全市房地产行业税收信息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同级投资、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物价管理等各涉房管理部门的信息交换机制,建设房地产税收管理平台和涉房信息综合分析、应用平台,支撑一线税收征管,同时指导各区县税务机关的涉房信息交换工作;“三区两县”各全职能局应根据市局房地产管理要求和涉房信息交换要求,与区域内同级涉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信息交换机制,并加强数据分析应用,支撑一线税收征管。
㈡各区县税务机关应有效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和重点税源管理机制,凡有在建、在售项目的房地产企业均纳入重点税源管理。对于列入重点税源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税收管理员应按月监控,每月进行房地产重点税源针对性分析和预测,每季要上门实地查看项目开发、销售进度情况,并采集相关信息和资料。
㈢各区县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实施分环节的全程跟踪管理,建立房地产项目管理档案:
1、 各区县税务机关应搜集和了解辖区内开发用地情况,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或者协议转让获得的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自企业签订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税收机关应采集相关信息填写《房地产开发用地信息表》,定期监控土地开发情况,在房地产项目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准或核准文件并开始正式开发后,核实项目开发用地情况,归入房地产项目管理档案。
2、 各区县税务机关应搜集和了解辖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情况,应自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采集相关信息,特别是项目分期开发情况,填写《房地产项目立项登记表》,对于整片土地分块开发的,注意将土地成本信息按项目施工分期归集,相关资料及时归入房地产项目管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