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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项目税收管理的意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于办理项目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赋予其项目登记编号。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应当在项目登记编号后增加期次编号。
  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办理房地产项目销售登记,如实填写并报送《房地产项目新开工登记表》及附表。
  ㈢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变更手续。
  1、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工程项目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如实填写《建筑工程项目变更登记表》,同时缴回《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并提供相关变更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对其重新核发《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
  2、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信息发生变动的,应重新填写并报送《房地产项目新开工登记表》及附表。
  ㈣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停缓建的,在决定停缓建之日起15日内,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停缓建登记,填写《建筑业工程项目停缓建登记表》。在复建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复建手续及变更项目登记。
  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项目分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销售的,应由房地产项目分公司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各项房地产项目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所有下属项目分公司以及其他关联企业情况如实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反映。
  四、发票管理
  在南京市范围内销售房地产的,必须开具从南京市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或向南京市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人资格认定和登记管理按照《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房地产业纳税人资格认定和登记管理的意见》(宁地税发〔2007〕113号)规定执行。并做如下补充规定:
  ㈠、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在收取定金、预收款时应就实际收取金额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在房地产交付环节开售总房款发票时,售房款的金额按照销售不动产的总金额开具,原预售定金和预付款发票可以不收回,但必须在发票上备注预售定金和预付款的发票号码和金额。
  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房地产销售和发票开具情况建立明细登记。
  ㈢、代开票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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