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项目税收管理的意见
(宁地税发〔2008〕71号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业税收秩序,实现一体化管理的目标,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意见。原《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建筑房地产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宁地税发〔2007〕164号文件)涉及房地产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按照本意见之规定执行。
一、适用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南京市范围内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的,其相关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意见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二、税收地域管辖
房地产相关税收的管辖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㈠ 对于房地产项目涉及流转税的税收管辖权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辖。对于其他税种的税收管辖权原则上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辖。
㈡对于其他特殊条件下的税收管辖权,由南京地方税务局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领导小组依法指定。
㈢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所在地与企业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区、县级行政区域的,由项目分公司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房地产项目登记,申请领购发票,申报缴纳流转税等事宜;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等。
三、房地产项目登记管理
㈠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如实填写《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及附表,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工程承发包合同、工程项目立项书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