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无法联系或实地无法查找的,税收管理员作为提请工商吊销执照户报计统科或综合科处理。
税收管理员要把每月的催办登记情况反馈给计统科或综合科。对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不属于本区(县、分)局的,计统科或综合科要在每月月底前将纳税人名称、联系方式、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以及责令限期改正时间等情况造册后反馈到相应主管税务机关。接收信息的税务机关要对税户办理登记情况做好监控。
2、对税收管理员进行日常责任区巡查时发现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税户,要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纳税人限期到本区(县、分)局办理税务登记。
(二)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条以及《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处理,对经调查取证后无严重情节的,对企业纳税人一般按不低于100元的标准予以处罚,对个体工商户处罚标准减半。对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要加重处罚。
(三)对属于国、地税务联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有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行为的,由先发现、受理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并将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告知另一方税务机关,另一方税务机关不再对此进行处罚。
编号:
税务登记受理通知书
:
兹受理您提出的(开业□、跨区县变更□)税务登记申请,我局将安排税务人员到您实际生产、经营地进行核查,请您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并予以配合。
核查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时请您出示此《通知书》,对核查后您提供的税务登记信息真实准确的,核查人员将在此《通知书》上签字,并请您携带签字后的《通知书》到我局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开业登记:
核查人员姓名:
核查人员意见:同意其在我局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
不同意其在我局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跨区县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