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南京市市区范围不需要开具《外经证》。对纳税人在南京市市区与三区两县以及三区两县之间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要求的,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3、纳税人开具的《外经证》时间到期后,可以凭有关合同和已开具的《外经证》申请重新开具,开具时收回原《外经证》,开具新的证明,原《外经证》作废。如果原《外经证》无法收回的,则按照延期的时间补充开具,同时在补充开具的《外经证》上说明前期已开具的情况。如果纳税人外出经营前未申请开具,后期申请补开的,各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开具。
4、对纳税人外出经营结束未按期核销《外经证》的,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要进行电话通知,如果通知后仍未核销的,要实地核查。核销《外经证》时,要审验纳税人的相关完税凭证,对纳税人有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要按规定进行处理。
(二)外地来宁纳税人的管理要求
1、对外县市到本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做好外地来宁纳税人的《外经证》报验登记。对纳税人未及时办理报验登记手续的,税收管理员通过税户巡查发现的,要及时提醒并督促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手续。对外地来宁纳税人符合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要求的,要责令纳税人限期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2、对外地来宁从事建筑劳务的纳税人,其符合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要求,并且在南京有多个建筑项目的,纳税人可选择其中一个项目在项目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其他项目不需要再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但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登记手续。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该项目实施管辖。
3、外地来宁从事建筑劳务的纳税人是指在南京未领取法人营业执照,且相关资质非南京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纳税人。
六、进一步强化税务登记的催办和违章处罚
(一)税务登记的催办包括:与工商部门交换信息后对未按期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的催办;税收管理员进行日常责任区巡查时发现的漏管户催办。
1、对与工商信息比对后发现的未按期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税收管理员要电话催办,电话催办后仍不来办理的,要实地催办并根据实地催办的情况进行处理:
对其实际生产、经营地属于本区(县、分)局管辖范围的,要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纳税人限期到本分县局(局)办理税务登记。
对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不属于本区(县、分)局管辖范围的,也要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纳税人限期到其实际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