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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的意见

  (六)集团公司和在南京设立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的管辖权确定。经市发改委或外经贸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和在南京设立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其下属各子公司、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的,应在子公司、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实行非独立核算的,经总公司申请,子公司、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经市国、地税局同意后,流转税(含附征、附加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总公司统一计算应纳税额后,流转税(含附征、附加税)按营业额、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按房产的座落地在子公司、分公司进行分配,并相应由子公司、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其他各税,由总公司缴纳。
  其他的集团公司和在南京设立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其下属的子公司、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的,应在子公司、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实行非独立核算的,由总公司汇总纳税。
  (七)各类学校设立的分校、分部的管辖权确定。各类学校设立的分校、分部实行独立核算的,应在分校、分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实行非独立核算的,经学校本部申请,分校、分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经市地税局同意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由学校本部统一计算应纳税额后,个人所得税按教职工人数、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按房产的座落地在本部和各分校、分部进行分配,并相应由学校本部、各分校、分部缴纳。
  学校本部提出申请时,必须确定本部和分校、分部的教职工人数比例,并按此比例确定相应的人员。经市地税局审核同意分别缴纳后,按照对应的人员分别在本部和分校、分部办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手续。人数比例一经确定,无特殊原因两年内不得更改,需要更改的必须报市地税局审核同意。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开发项目的管辖权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其财务核算地确定为其实际生产、经营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按照市财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管理的通知》(宁地税发[2005]205号)文件规定确定其管辖权和税收的缴纳方式。
  三、加强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
  (一)国、地税联办登记的注销处理。对国、地税联办登记的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相应的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联系,按照市国、地税局联合下发的《转发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地税发[2004]188号)文件要求,积极探索采用联合注销的方法。没有采用联合注销的,要做好信息的传递和沟通。具体受理的要求如下:
  1、企业所得税在地税征管的,先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再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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