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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的意见

  ②上述行业中确实规模较小,流动性较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企业,以其财务核算地确定为其实际生产、经营地。财务核算地是指有健全的财务账册凭证和固定的财务人员,能准确核算企业的收入、成本和费用,能准确计算企业税收的所在地。
  3、纳税人有多个生产、经营地的,按照与税收管理关系密切的、易于联系查找的、处于纳税人核心部分的原则确定其实际生产、经营地,具体判定原则如下:
  (1)生产制造行业有多个生产地的,按照生产地的占地面积大小确定,占地面积大的确定为其实际生产、经营地。占地面积是指有必需的生产设备和生产人员,已经实际竣工投产的生产场所的占地面积,不包括纳税人未竣工投产的占地面积。对多个生产地占地面积相同的,按照其财务核算所在地确定为其实际生产、经营地。
  (2)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商品流通、建筑、交通运输、服务等行业有多个经营场所的,按照其经营场所的建筑面积大小确定,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大的确定为其实际生产、经营地。
  4、对企业已购地、购房或租赁经营场所,但处于生产、经营场所在建或装修改造期,且企业尚未开始生产、经营又没有其他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以其购买的土地、房屋或租赁的经营场所的所在地确定为其实际生产、经营地。
  5、对企业不经营,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企业未设定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的,暂以法人代表的住所作为经营地址确定为其实际生产、经营地,待企业确定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后,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法人代表是南京市人员的,其住所为其常住地址或身份证件中登载的住址。法人代表非南京市人员的,其住所为其在南京市的常住地址。法人代表非南京市人员,在南京市也没有常住住所的,以其财务主管人员的住所确定为其实际生产、经营地。
  (二)整体跨区县搬迁的生产制造企业,以全面竣工投产之日为标准,按照变更税务登记的管理规定,在主管税务机关准予其变更或市国、地税局审核同意其变更后调整税收管辖权。部分跨区县搬迁的生产制造型企业,以多个生产、经营地的判定标准,确定其实际生产、经营地。按照变更税务登记的管理规定,在主管税务机关准予其变更或市国、地税局审核同意其变更后调整税收管辖权。
  (三)非生产制造型企业跨区县变更的,依照生产、经营地判定标准,按照变更税务登记的管理规定,在主管税务机关准予其变更或市国、地税局审核同意其变更后调整税收管辖权。
  (四)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管辖权确定。南京市市区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跨市区与三区两县以及三区两县之间从事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其生产、经营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管。
  (五)连锁经营企业的管辖权确定。对市区内连锁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若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应向其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管。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经市国、地税局同意后,流转税(含附征、附加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连锁经营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应纳税额后,流转税(含附征、附加税)按营业额、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按房产的座落地在分支机构进行分配,并相应由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其他各税,由总机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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