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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的意见

  (五)各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必须实地核查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不能仅采用电话核查的方式。对可疑的地址要及时反馈办税服务厅,由税务登记窗口列入重点监控地址。
  (六)总机构设立的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必须由总机构出具书面的证明材料。对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税收管理员在税户核查必须审核其是否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是否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是否能独立计算盈亏。对南京市市区范围(不含三区两县,三区两县是指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下同)内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除市国、地税局审核同意外,不得准予其独立纳税。申请独立纳税的,必须办理独立的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证。
  (七)如果纳税人申请变更的内容仅涉及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内容,不需要再提供工商登记变更表,否则需要提供工商登记变更表。对生产经营地址变更的,不需要提供工商登记的资料。对不涉及重新发证的,不需要提供原税务登记证件。
  (八)同一行政区域的国、地税各区(县、分)局应按季度比对管辖税户情况。除市国、地税局明确的特殊税户外,纳税人的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保持一致。对不一致的税户,要分析查找原因,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地责令纳税人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不申请变更的,报各自征管处进行调整。
  二、进一步规范纳税人管辖权的判定标准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以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地确定其管辖权。对于实际工作中按以下原则仍无法判定的,由市国、地税局以一事一议的方式指定管辖权。
  (一)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地判定原则如下:
  1、当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一致时,以注册地确定为其实际生产、经营地。
  2、当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时:
  (1)生产制造行业以生产地确定为其实际生产、经营地;生产地是指有生产场所及必需的生产设备和生产人员。
  (2)商品流通、建筑、交通运输、服务等行业依据是否需要固定场所以经营地或机构地确定为其实际生产、经营地。
  ①上述行业的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以固定的经营场所确定为其实际生产、经营地。固定经营场所指场所内有必需的经营设施、必需的经营人员、悬挂明显的企业标牌和相关证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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