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的意见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的意见
(宁地税发〔2008〕68号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各区(县)局、分局(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纳税人户籍管理,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更有效的强化税源监管,切实提高征管效能,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南京税收征管工作实际,明确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意见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加强纳税人开业、变更税务登记管理
  (一)除个体工商户外的纳税人办理开业登记和生产、经营地址变更登记的,采用受理税务机关先核查再发证的方式。税务机关在新办登记环节实行“捆绑式服务”,即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一次性提交所有申请事项的资料,责任区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提出的所有申请事项进行一次性核查,同时通过纸质审批资料在税务机关的内部传递(见附表),完成全部工作事项的受理、查验、审批,最后由办税服务厅一次性录入,并通知纳税人领取认定结果,完成整个新办户的登记、认定等工作。个别税户因开设账号急需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可以当场打印并发放副本,待核查完毕后再根据核查的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二)企业纳税人办理除生产、经营地址外的其他内容变更的以及个体工商户办理开业、变更登记的,如纳税人提供的法定资料齐全,变更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受理税务机关可以当场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登记信息核查纳入日常税户巡查工作中进行。
  (三)对企业新办登记或跨区县变更登记中提供的生产、经营地址有效证件,税务登记窗口要严格审查,对自有房屋的,必须提供房产的产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对租赁房屋的,必须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并且无论房主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单位等,均需提供房主产权证书的复印件。若承租房屋是公房或无产权房的,必须出具相应房管部门的证明。产权证书正在办理的,需提供购买合同、购房发票等原件和复印件。无法提供产权证明的,必须提供经房产部门鉴定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
  (四)对 “生产、经营地址”,必须要求纳税人填写准确详细的地址,对楼宇性质的地址必须填写到相应的房间号,同一房间号不得超过2个以上纳税人。超过的,除特殊情况需要在同一房间号外,原则上对新增加户不得准予其以此地址办理税务登记。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