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D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补充通知
(宁地税发〔2008〕78号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各分局(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诚信南京”建设,完善税收信用体系,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和《南京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文件精神,现对纳税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评定程序
1、纳税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以每两年为一个评定期间。
2、纳税人D级纳税信用等级由市国、地税局下属各分(县、区)局评审委员会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共同核定。对核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需将名单及《纳税信用等级评审汇总表》分别报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转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备案,并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在公共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和法人代表姓名。
二、评审内容与标准
纳税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审内容为纳税人自觉执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履行纳税义务以及接受税务机关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包括办理税务登记情况、履行纳税申报情况、按照财税规定建立账簿凭证管理情况、按时足额税款缴纳情况、接受税务稽(检)查和纳税评估情况等。具体如下:
1、对按照《南京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核定的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
2、在评定期内,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记分考评,一律认定为D级:
(1)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2)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3)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4)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5)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6)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
(7)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或“失效户”的纳税人,在按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公告后,未在规定的期限进行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