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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服务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

  6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2、在我市机场新建民用航空公司基地的,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3年后减半征收2年。
  九、扶持环境保护及节能节水项目的开发运用
  63、从事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扶持企业创业投资和中小企业融资
  64、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一、扶持非营利组织发展
  65、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十二、扶持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
  66、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内的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年。
  67、代办进出口业务。代办进出口业务的营业额为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代垫费用后的余额。
  68、委托开发房地产业务。取得房地产项目立项和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委托方)将项目交给其他单位(受托方)开发的,受托方的营业额为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代为支付的规费、设计费、施工费、设备及材料等代收转付费用后的余额。
  69、旅游业务。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以全程旅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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