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服务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8〕103号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开展新一轮解放思想大讨论的要求,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市局研究制定了服务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扶持教育事业发展
1、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自2001年1月1日起,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
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以自有房产举办专用于培训业务的各类职工培训中心、教育中心、职工培训班等,免征房产税;
8、集体或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以及敬老院、养老院等自有自用的房产,暂不征收房产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二、扶持文化产业发展
9、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10、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