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服务和促进科技创新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服务和促进科技创新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8〕105号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开展新一轮解放思想大讨论的要求,加快推进我市科技进步及技术创新步伐,形成“创新驱动”的浓厚氛围,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市局研究制定了服务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行减税优惠,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鼓励自主研发,实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对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支持技术进步,对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四、鼓励技术转让,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