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监察局无锡市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细则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8〕24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监察局《无锡市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五日
无锡市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细则
(市行政服务中心 市监察局 2008年8月)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建立我市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7〕480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操作程序,现就我市重大项目审批实施绿色通道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巩固提升“两集中三到位”改革成果,提高重大项目审批服务效率,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步伐,为重大项目建设提供便捷、高效、畅通的审批服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绿色通道审批的重大项目主要指,凡列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符合《市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建立我市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所规定的服务对象。
第三条 重大项目按照绿色通道程序审批享受“三特别”。特别通道-由市行政服务中心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专窗直接受理;特别程序-按重大项目特定的审批程序进行;特别服务-明确专人负责全程跟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条 进入绿色通道审批的重大项目,按照市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服务流程图规定的程序实施审批服务(详见附件)。
(一)专窗受理,同步办理。由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专窗统一受理,发放项目联系单,组织联合踏勘、集中辅导咨询论证,将有关审批程序、环节和标准、条件一次告知申请人,并办理相关前置手续。
(二)简化程序,联办会办。分不同阶段,明确牵头审批部门组织实施并联审批。
项目建议书(核准、备案)阶段,由发改委牵头,协同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实施并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