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四)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信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进行资格预审,确定参加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投标的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使用《
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信用考核办法》的信用考核结果,并对投标人提出明确的要求,在评标办法中予以明示。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一)应当包括招标公告中的主要内容;
(二)开标、评标及确定中标人的办法;
(三)投标人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前应当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报市市容局审核。通过审查后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在3家以下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代理;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也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八条 承揽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营业执照;
(二)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三)具有在拟处置期限内完成处置作业工程所必要的运输车辆;
(四)具有在拟处置的期限内完成处置作业工程所必要的承运车驾驶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质量、安全、保养、文明处置和监测等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信用考核情况良好。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好无破损,用于运输流体建筑垃圾的车辆能够防止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