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标投标办法
(南京市市容管理局制定 市政府2008年9月8日以宁政发[2008]163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行为,维护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处置作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是指交通、水利、市政、园林、地铁、人防、房屋拆迁等工程及其他各类工程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含工程渣土。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作业的招标范围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确定。
第四条 各类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总量经市市容局核准2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实施单独招标;未实施单独招标的,依法不得办理下一阶段的其他各项工程建设程序。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涉及到建筑垃圾处置作业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市容局负责对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
建设、水利、交通、房产、建工、市政、园林、人防、环境保护、地铁等部门或单位应当要求本部门、本单位和行业管理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实施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标投标活动,并配合做好招标投标的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