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标采取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由处置运输价格分值、保证运输处置过程中达标的分值两部分组成。
市市容局应当会同市物价局、市建委定期公布建筑垃圾运输的政府指导价。
第二十八条 处置运输价格分值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车辆运输费;
(二)杂费(含保洁)、人工管理费、土场消纳费;
(三)税金、利润;
(四)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保证运输处置过程中达标的分值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运输方案;
(二)处置信用考核情况;
(三)与总包单位的配合;
(四)其他应当达到的条件。
第三十条 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标确定运输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市容局申请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核准许可。建设单位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核准许可时应当提交建筑垃圾运输中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