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宁价房[2006]186号)
市房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求调整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函》(宁房财[2005]65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近年来委托人对房屋安全鉴定要求的不断提高,鉴定成本不断增加,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促进我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提高水平,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居住安全,同意适当调整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实行“自愿委托”原则,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后,可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三、社会福利单位用房、义务教育的小学及独立初中校舍、经济适用住房安全鉴定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户、非在职优抚户及低保对象的非经营性用房免收鉴定费。
四、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时应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收入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五、本批复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原
宁价房[2000]318号、
宁财综[2000]561号文同时废止,收费单位接文后应在20日内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实行收费明码标价。今后如省下达新收费标准,则按省规定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
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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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类别│ 房屋结构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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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砖木结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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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 │ 砖混结构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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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筋混凝土结构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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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 │ │按上述结构分类乘1.5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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