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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荐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

  三、扶持政策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为示范基地建设提供以下政策和服务支持:
  (一)劳动保障部在国家职业标准、国家题库、考务管理软件等方面,为示范基地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提供技术支持;部、省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开发的教材、课件、课程等优质培训技术,可无偿或以成本价格向示范基地提供。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开展的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职业培训管理人员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业务培训等活动,可分配专门名额,免费培训示范基地相关人员。
  (三)各设区市在编制我省各年度“金蓝领培训计划”时,应优先考虑并重点保证示范基地培训计划。对示范基地开展的金蓝领培训、企业职工培训等,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费补贴。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组织开展的“金牌技师”、“燕赵技能大奖”、“河北省技术能手”评选,以及各级各类评比、评选活动中,适当优先考虑示范基地及相关人员。
  (五)职业院校基础建设专项资金、国债资金等经费投入,以及承担职业培训项目、人才评价项目等,将向示范基地倾斜。
  四、组织管理
  经劳动保障部、省劳动保障厅认定的国家和省示范基地,要认真按照被批准的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每年12月初,向省劳动保障厅报告当年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实施情况,省厅于每年年底前,将国家示范基地建设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劳动保障部。国家和省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劳动保障部、省劳动保障厅将定期组织经验交流,沟通情况,推广经验。并将不定期地对示范基地进行检查或抽查,对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未能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或院校,将取消其示范基地资格。
  附件:1.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工作任务
  2.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推荐表(企业)(略)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工作任务

  一、企业示范基地要通过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制度,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工作,使企业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在技术工人中所占比重提高3-5个百分点。
  (一)健全高技能人才培养培养制度。示范基地要建立技师研修制度,制定包括培训形式、培训时间、保障措施、研修成果、研修考核等内容的具体办法,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高新技术开发、同业技术交流以及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要建立技能带头人制度,在关键岗位设立“首席工人”、“首席技师”,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的示范带头作用。要建立名师带徒制度,根据企业生产需要,可采取双向选择或组织指定的方式,通过师傅在生产岗位上的“传、帮、带”,提高中青年技术工人的技能水平、创新能力和职业素质。
  (二)推进高技能人才评价改革。示范基地要成立专门的高技能人才评价组织机构,制定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要充分利用自有的场地、设施和设备组织开展鉴定评价,按照统一标准、现场考核、强化督导的原则,采取生产现场的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的业绩评定等方法,重点评价企业职工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的能力。对要技能岗位工作并掌握高超技能、做出重大贡献的骨干人才,可进一步突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限制,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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