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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职工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职工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8]32号)


省直属各企业:
  为了做好2008年度企业职工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工作,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及时上缴,根据省政府《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冀政〔1997〕48号)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缴范围。企业在岗职工均应交纳水利建设基金。2008年计征水利建设基金的人数以1月份企业计发工资人数为准。
  二、征缴标准。水利建设基金每人每年10元。由企业在4月份发工资时代扣代缴。7月底前上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三、2007年度欠缴水利基金的企业,务于7月底前连同2008年度水利基金一并上缴。对拒不缴纳的,将按照《河北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征缴稽查管理办法》(冀财政管字〔1997〕第14号)的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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