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厉打击职业中介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以职业中介为幌子骗取求职者财物、拐卖妇女或者未成年人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二)依法取缔“黑职介”。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三)依法加强职业中介监管。对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劳动保障、人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范围和相关规定,严格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准入条件和开业资格。对已取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范围和相关规定加强日常监管,指导职业中介机构建立服务台帐,严格审查职业中介机构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建立健全职业中介机构守法诚信档案。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劳动保障、人事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对发布虚假招工内容的广告及其他虚假信息、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招聘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人力资源市场正常秩序,不仅使企业招用工行为得到规范,也是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需要。各地要将专项行动作为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和落实执政为民要求的一项实际行动,严格执行《
就业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求职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协调配合。为加强对这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省劳动保障厅、人事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设立“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小组”。各地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及时沟通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加强协调配合,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决定需要进一步采取的工作措施。各部门要将专项行动列入本部门工作议事日程,加强对本系统的工作指导、调度和督促检查。
(三)统一行动、联合执法。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大清理整顿工作力度,各级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工商部门要作出统筹安排,进行全面部署,实施统一行动,开展联合执法,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