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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各计算机信息应用系统本着“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由系统管理应用单位制定数据安全管理方案,配备专职系统管理员,并将数据安全管理方案、数据备份策略、管理流程和人员组织情况向厅数据安全管理小组登记备案。
  第三十五条 系统管理员要严格遵守数据备份策略,及时做好数据的备份工作。严格数据库管理员口令管理,要定期更换数据库管理员口令。在系统升级或数据有较大变动情况时必须备份并长期异地保存;系统数据每天应作数据库的增量备份,每周应作数据库的完全备份;各类统计报表、各类外部电子信息数据应每月备份;重要数据读入系统后应及时备份。
  第三十六条 数据备份采用在线存储与脱机介质两种形式进行双备份。一方面要将数据备份到非本机的存储设备上;另一方面备份到脱机介质上,脱机备份要实行本地与异地双存储。数据备份后要认真填写数据管理日志。
  第三十七条 重要数据必须定期、完整、真实、准确地备份到不可更改的介质上,并要求做到集中和异地双备份保存。对长期保存的数据光盘等备份介质,应每年进行一次以上检查,以防止存储介质损坏造成损失。
  第三十八条 备份数据资料保管地点应有防火、防潮、防尘、防磁、防盗等安全设施。废弃的数据信息存储介质要严格按照保密要求进行粉碎处理。
  第三十九条 系统出现故障和遭到破坏时,由系统管理员负责完成数据恢复工作,系统管理员必须保证备份数据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恢复。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恢复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妥善处理。数据恢复后要认真填写数据管理日志。
  第四十条 对数据的各项操作实行日志管理,严格监控操作过程,对发现的数据安全问题,要及时处理和上报。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系统管理员不得直接对后台数据库进行数据更改操作,确需后台操作的,必须上报分管领导批准,并事先对数据库进行备份后进行,同时,详细记录操作过程及数据更改情况存档备查。第六章人员管理
  第四十二条 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人员的录用、考核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必须及时调离。涉密人员应有相当强的保密意识,自觉遵守涉密信息不上网的规定,严禁涉密信息的有意或无意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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