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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杜绝以各种形式违规外联互联网,包括利用办公电话拔号上网、无线上网等,维护厅网络安全防护体系。
  第二十六条 在办公范围内不允许启用笔记本电脑自带的无线网卡。以避免泄密以及对网络系统造成电磁干扰。
  第二十七条 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应具备必要的防黑客攻击、防病毒以及过滤有害信息等安全技术措施。对计算机、服务器账户均设置密码,各种账户和密码严格保密。根据信息的安全规定和权限,确定使用人员的存取、使用权限。通过网络传送的程序或信息,必须经过安全检测,方可使用。各类操作人员必须具有病毒防范意识,做好计算机病毒的预防、检测、清除工作,及时升级防病毒系统,定期进行病毒的查杀,发现病毒要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防止各类针对网络的攻击,保证数据安全。
  第二十八条 建立互联网信息发布的审核和登记制度,坚持“先审后贴”“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互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发布部门的保密审查批准,并由专职部门负责统一发布,同时做好审核登记记录。未经允可,任何人员不得将数据信息以任何形式发布到互联网上或对外提供,防止数据泄密。
  第二十九条 提供电子邮件服务的计算机应具备有害信息和垃圾邮件过滤功能,相应技术参数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三十条 在国际互联网上提供WWW、FTP、IDC、邮件、交互式栏目、SP等服务的,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建立政务外网信息的监视、保存和备份制度,要有专人对网站、交互式栏目发布的信息进行监视,发现有害信息备份后立即删除,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公共信息安全监察部门。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第五章数据维护及备份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员制度。重要的计算机信息应用系统要实行系统管理员双人互备。系统管理员承担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数据的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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