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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与数据库主机必须建立在正规机房,机房要在场地面积、用电环境、使用环境、消防防雷等方面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主机或存储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尽量现场维修,系统管理员要在现场监督;确需要送出维修时,注意去掉存储部件或删除数据。
  第十八条 严格计算机信息系统客户机接入管理。只有经过系统管理员批准并经过安全登记备案的计算机才能接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严禁未经批准接入外来笔记本电脑、计算机系统或其他配件。接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客户机要满足以下要求:1、装有杀毒防毒软件;2、与互联网或外网物理隔离;3、只装指定的业务软件;4、未经允许,不得接入移动存储设备;5、除有特殊用途外,应锁定所有业务经办计算机的USB接口,拆除或禁用软驱、光驱。
  第十九条 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装、升级、调试和维护由系统管理员负责。未经系统管理员许可,不得随意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客户机上安装新软件。第四章互联网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坚持“涉密计算机不上互联网,非涉密计算机不处理涉密信息”的原则。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也不得与业务内网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笔记本电脑不允许启用无线网卡,以避免泄密。
  第二十一条 对重要或涉密数据的存储和传输应进行加密处理。对重要或涉密数据的存储介质,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建立相应的登记管理制度。对保密信息不得遗失、泄露。未经同意,涉密计算机不得使用U盘、移动硬盘、刻录机等相关设备。
  第二十二条 对废弃的涉密数据要严格按照保密要求进行清零覆盖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业务经办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均不得接入国际互联网,不得做与业务处理无关的工作。除有特殊用途外,应锁定所有业务经办计算机的USB接口,拆除或禁用软驱、光驱。
  第二十四条 需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按正常程序申请,操作人员接受网络安全管理培训后,由厅信息中心分配相应的上网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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