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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数据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确定本厅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等级,并组织有关人员制定、评审本厅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策略、安全标准、系统实施方案、安全工作流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数据安全管理小组依据本规定,定期对厅属各处室及事业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于存在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隐患的单位,协助提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因不及时整改而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的,由该单位的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厅属各处室及事业单位要设立专(兼)职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管理人员。数据安全管理人职责是按照安全管理工作流程和规范,执行各项数据安全管理操作任务,保障本部门各项业务数据的安全。
  第十条 数据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工作人员的计算机安全教育培训,设立有关计算机安全课程,学习计算机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第三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登记备案制度。厅属各处室及事业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线使用前,要向数据安全管理小组申请安全检查验收与系统备案登记,确定系统安全等级,指定数据安全责任人。
  第十二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建立定期风险分析和安全评估制度。由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及省信息办等相关部门定期对我厅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对于存在问题,提出相应安全措施整改意见。所有评估检查信息要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使用正版软件,并及时进行系统升级或更新补丁;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装有防毒杀毒软件,并定期进行病毒检验;与互联网相联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要有防止非法入侵措施。
  第十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有全面、规范、严格的用户管理策略或办法。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有双人互备做为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必须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各种服务器加设口令,严禁采用系统默认超级管理员用户命或口令;由系统管理员对用户实行集中管理,对用户按职能分组管理,设定用户访问权限,严禁跨岗位越权操作;严防非法用户或非授权用户对非授权服务、数据及文件的访问、使用和修改等。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用户身份、主机身份、事件类型等应进行安全审计,并留存审计日志,审计日志应进行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硬件设备、软件、数据等要有完整可靠的备份机制和手段,并具有在要求时间内恢复系统功能以及重要数据的能力。对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及设备要有应急处理预案,数据安全管理小组要对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并每年定期举行数据安全应急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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