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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8]34号)


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厅各类劳动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安全,现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厅劳动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安全管理,确保网络数据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对劳动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保护工作的目的是:确保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数据信息应用工作的正常开展,预防、打击利用或针对劳动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提高我厅劳动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整体安全水平,净化网络信息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指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是指各常规工作中所建立和存储在电子设备和计算机内的业务、财务、人事等电子数据。
  第四条 劳动保障系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制度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逐级建立数据安全管理领导问责制和岗位责任制,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实现数据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五条 劳动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数据实行安全等级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建设和存储应符合相应的安全等级标准,使用的安全产品必须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其等级应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确定的安全等级相适应。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 厅长是全厅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第一责任人。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为全厅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全厅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数据安全管理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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