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00八年三月十日 冀劳社[2008]16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07]26号)精神,进一步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各类劳动保障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独特作用,现就在全省劳动保障系统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稳定。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经济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入关键阶段,社会利益和群众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各类矛盾包括劳动保障行政纠纷增多,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增大。一些地方、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对正确处理新时期劳动保障矛盾纠纷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运用调解方法化解矛盾的意识不够强,还不善于用协商说服的方法解决矛盾纠纷,致使有些本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的纠纷转化为复议案件、诉讼案件或引发上访,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各级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争议,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快速发展。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资源多、调解范围广的优势,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用教育、协商、调解的办法,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确保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得到兼顾,确保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维护。
二、行政调解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行政调解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依法行使职权的其他组织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和疏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化解矛盾纠纷的活动,是各级行政机关对社会和经济实施管理与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
当前行政调解的范围:一是行政机关或者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纠纷;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